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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克美与藏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克美,藏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882号原告:何克美,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藏正荣,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克美诉被告藏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克美于2017年10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克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克美撤回对被告藏正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48元,减半收取2824元,由原告何克美负担。审 判 长  张 建人民陪审员  胡庆年人民陪审员  汪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