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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美力艾佳(中国)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郭正泰、王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力艾佳(中国)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郭正泰,王婷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210号原告:美力艾佳(中国)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5231137XE。法定代表人:石少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杏山,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兰,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正泰,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王婷婷,女,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友,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美力艾佳(中国)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正泰、王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力艾佳(中国)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计636元,由原告美力艾佳(中国)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人民陪审员  姚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