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9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谭晓鸣与陈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8064-2号原告:韩某虎,男,汉族,1990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曹县。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经营者: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利继梅,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虎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某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8元,由原告韩某虎负担。审 判 长 李春颖人民陪审员 黄声涵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