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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9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谭晓鸣与陈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8064-2号原告:韩某虎,男,汉族,1990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曹县。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经营者: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利继梅,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虎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某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8元,由原告韩某虎负担。审 判 长  李春颖人民陪审员  黄声涵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