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恢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易吉国、肖绍兰与杨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吉国,肖绍兰,杨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317号申请执行人易吉国,男,汉族,1974年9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肖绍兰,女,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被执行人杨保,男,汉族,1953年9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易吉国、肖绍兰申请执行杨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昆民三终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易吉国、肖绍兰依法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保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奕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