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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关士荣、张建国与被告鸡西市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士荣,张建国,鸡西市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2094号原告:关士荣,女,1967年8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张建国,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西市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高晓丽,经理。原告关士荣、张建国与被告鸡西市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关士荣、张建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关士荣、张建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关士荣、张建国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钧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