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祥福与胡家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福,胡家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566号原告:曾祥福,男,生于1967年9月6日,汉族,居民,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庭勇,谷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家香,男,生于1952年3月7日,汉族,居民,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福与被告胡家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18日,原告曾祥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祥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曾祥福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