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督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寒张晓杰赵慧世赵慧萍申请支付令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张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0302民督215号申请人: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1号(新华路与金川路交叉口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MA73HTYQ3M。法定代表人:王吉青,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赵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6日,住金昌市金川区。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住金昌市金川区。被申请人:赵某,男,汉族,1971年8月9日,住金昌市金川区。被申请人:张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5日,住金昌市金川区。申请人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赵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借款200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由被申请人张某、赵某、张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贷款,但至今未予偿还。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8059元(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并支付截止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6%计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某、张某、赵某、张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38059元以及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6%计付);申请费1451元,由被申请人赵某、张某、赵某、张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