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3354号原告刘某1,女,汉族。被告刘某2,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彦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奥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