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叶进勇申请被执行刘贵学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进勇,刘贵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524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叶进勇,女,汉族,饶河县西丰镇居民。 被执行人刘贵学,男,汉族,饶河县西丰镇居民。 申请执行人叶进勇与被执行人刘贵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52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进勇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贵学给付借款款11800元、诉讼费145元。 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贵学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叶进勇与刘贵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志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