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夏达飞与方高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达飞,方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夏达飞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高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夏达飞与方高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浙0127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达飞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方高成名下车牌号为浙A×××××号车辆已被(2017)浙0127执1018号案件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名下房产也被拍卖,本案共分配14131元,诉讼费、执行费已缴纳,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夏达飞案款88265.63元及利息。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夏达飞如发现被执行人方高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