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4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德林、商广柱等与孙树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林,商广柱,商鉴正,孙树文,孙树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934号之一原告郭德林,男,1967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商广柱,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寿光市。原告商鉴正,男,1997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寿光市。被告孙树文,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孙树国,男,汉族,住寿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驻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林、商广柱、商鉴正诉被告孙树文、孙树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7)鲁0783民初493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了被告孙树文驾驶的鲁V×××××号车一辆,现被告已履行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树文驾驶的鲁V×××××号车的扣押。审判员 燕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