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诉被告冯延辉、于长秋、唐守余、曲久兰、徐万利、倪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冯延辉,于长秋,唐守余,曲久兰,徐万利,倪淑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0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负责人:吕秉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鲍佳亮,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该公司职员。被告:冯延辉,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于长秋,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唐守余,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人。被告:曲久兰,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徐万利,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倪淑琴,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诉被告冯延辉、于长秋、唐守余、曲久兰、徐万利、倪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诉称,2015年1月26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共计24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六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自愿建立联保小组,承诺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二被告在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诉被告冯延辉、于长秋、唐守余、曲久兰、徐万利、倪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送达。此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宪伟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