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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特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特22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汇丰路*号。负责人:王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琼,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二路321号。法定代表人:何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宇,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简称:农行成都龙泉驿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棒棒娃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农行成都龙泉驿区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农行成都龙泉驿区支行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玥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