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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国甫与张亚堃、赵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甫,张亚堃,赵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4159号原告:张国甫,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亚堃,男,199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赵园园,女,199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张国甫与被告张亚堃、赵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甫、被告张亚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园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国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张亚堃、赵园园返还张国甫借款本金50000元及按照月息1.68%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4年8月24日向张国甫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68%,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在2015年8月24日支付了一年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被告张亚堃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目前没有能力偿还。被告赵园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园园、张亚堃于2014年8月24日向张国甫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68%,2015年8月24日结算了一年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张亚堃、赵园园向张国甫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1.68%,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亚堃、赵园园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张国甫要求张亚堃、赵园园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息1.68%从2015年8月25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亚堃、赵园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国甫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元月息1.68%支付利息(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张亚堃、赵园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瑞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