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伟一审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a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9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柄宏。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执904号之一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刘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伟在中国银行498870643162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