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81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与张松、张娟、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81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被执行人张娟,1975年4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松、张娟、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娟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7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国审判员 王志广审判员王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乐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