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冯立杰与被告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杰,付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民初2179号原告:冯立杰,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开原市。被告:付丽,女,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原告冯立杰与被告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立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购煤款3.7万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4月18日欠原告货款3.7万元,后原告索要多次,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无奈诉至法院。被告付丽辩称,不欠原告钱,不认识原告,与原告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3.7万元。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妻子张秀英一直经营煤炭生意,其姐姐张秀兰为其打工。被告儿子康凯曾去张秀英处买煤,双方早就熟悉。某日康凯去买煤,煤款3.7万元,康凯提出先借用几天,张秀兰同意借给康凯,康凯出具一张欠条,后因康凯未还款,张秀英找到康凯母亲被告付丽(二人系同学关系),被告付丽同意替康凯偿还此款,并于2016年4月18日给张秀英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煤款3.7万元,付丽在欠款人处签名。被告付丽虽承诺还款,但并未履行,庭审中被告付丽同意每月偿还500元,被告要求每月偿还1000元,故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另查明,原告与张秀英于1985年8月23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冯立杰与被告付丽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定向康凯提供了借款本金3.7万元,后被告同意偿还此款,故又形成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与张秀英系夫妻关系,对本案享有诉权。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立杰3.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付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