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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5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原告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5472号原告: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法定代表人:夏建军。被告: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5层501、502室。法定代表人:杨东。被告: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68号旭建大厦四楼。负责人:徐志清。原告睿康文��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2017年10月1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57元,由原告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