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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某阳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57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阳(自报身份),男,1994年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个体户,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现暂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2017年3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邱纪洪,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6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阳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因案件的认定及量刑存在争议,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10月1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培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阳及其辩护人邱纪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杨某阳通过微信发布贩卖淫秽色情视频的广告,以1元至48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淫秽色情视频,或以68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将他人拉进其创建的QQ群,后在该QQ群内不定时发布淫秽色情视频。杨某阳从中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某阳收取了人民币70元后,将在江门市恩平大槐镇大朗村八巷17号家中的郑某2辉拉入其创建的、专门用于发布淫秽色情视频的QQ群。次日,被告人杨某阳收取了人民币68元后,将在江门市蓬某区水南路店铺工作的陈某2华拉入其创建的、专门用于发布淫秽色情视频的QQ群。同年3月30日,公安民警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凤凰国际城18号3单元601室将被告人杨某阳抓获,从杨某阳用于上传淫秽色情视频的电脑主机上提取到淫秽色情视频365个,在郑某2辉和陈某2华的手机上分别提取到淫秽色情视频30个和101个。经鉴定,上述淫秽色情视频,均属淫秽物品。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阳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文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阳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同时其当庭供述以下内容:1、自己发送视频,在QQ里是通过群发送,在微信里则是向单个用户发送;2、只要对方给了钱自己就发送,是不是会员区别不大;3、电子检查工作记录中的视频并不全是自己上传贩卖的小视频;4、微信里的一万八千多元并不全是贩卖淫秽视频的获利,有些是朋友发给自己的。被告人杨某阳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从被告人主机中发现的视频,并不是全部上传的;2、微信钱包里的钱并不全是违法所得;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贩卖的数量,是推定所得;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中尚有一名两岁的儿童需要抚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杨某阳通过微信发布贩卖淫秽色情视频的广告,以1元至48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淫秽色情视频,或以68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将他人拉进其创建的QQ群,后在该QQ群内不定时发布淫秽色情视频。经查,被告人杨某阳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在100个以上,从中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某阳收取了人民币70元后,将在江门市恩平大槐镇大朗村八巷17号家中的郑某1拉入其创建的、专门用于发布淫秽色情视频的QQ群。次日,被告人杨某阳收取了人民币68元后,将在江门市蓬某区水南路店铺工作的陈某1拉入其创建的、专门用于发布淫秽色情视频的QQ群。同年3月30日,民警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凤凰国际城18号3单元601室将被告人杨某阳抓获,从杨某阳用于上传淫秽色情视频的电脑主机上提取到淫秽色情视频365个,在郑某1和陈某1的手机上分别提取到淫秽色情视频30个和101个。经鉴定,上述淫秽色情视频,均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人陈某1、郑某1的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电脑、手机截图资料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书证、被告人杨某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杨某阳贩卖淫秽视频文件的数量之争议。经查,民警从被告人杨某阳的电脑主机内提取到淫秽色情视频365个,从被告人杨某阳贩卖淫秽视频的对象郑某1和陈某1的手机上分别提取到淫秽色情视频30个和101个,而杨某阳自己也承认通过向多人贩卖视频文件,总的贩卖数量大概是300个到400个左右。因此,综合上述证据,可以判定被告人杨某阳贩卖的淫秽视频文件数量在100个以上。根据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阳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阳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文件100个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杨某阳犯罪以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阳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从被告人杨某阳处扣押并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的一部台式电脑主机和一台IPHONE**手机,属于犯罪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或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李翠金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叶晓燕书 记 员  李艳斌钟冠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