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0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0958冯开谷与顾裕婷、施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开谷,顾裕婷,施亚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958号原告:冯开谷,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顾裕婷,女,199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施亚芬,女,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开谷与被告顾裕婷、施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冯开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开谷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开谷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开谷负担。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勤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