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肖邓明诉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尤钊宇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邓明,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尤钊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067号申请执行人肖邓明,男。被执行人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钊宇。被执行人湖南七尚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钊宇。被执行人湖南七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钊宇。被执行人尤钊宇。肖邓明与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尤钊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48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尤钊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邓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尤钊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邓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尤钊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邓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健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