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民终4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嵇青霞、嵇寒香等申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蒋超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嵇青霞,嵇寒香,嵇一香,嵇新,嵇红梅,嵇培,蒋超,周昌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4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21号华荟大厦五楼。负责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嵇青霞,女,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嵇寒香,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嵇一香,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嵇新,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嵇红梅,女,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阜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嵇培,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芒,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蒋超,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原审被告:周昌中,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嵇青霞、嵇寒香、嵇一香、嵇新、嵇红梅、嵇培及原审被告蒋超、周昌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3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18元,减半收取2959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春光审判员  郑 治审判员  俞静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珺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