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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6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济宁聚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立艳、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聚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立艳,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134号原告:济宁聚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港宁路。法定代表人:邱传谓,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绍巍(特别授权),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被告:张立艳,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被告: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史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光运、王程程(特别授权),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宁聚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艳、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济宁聚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聚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济宁聚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翠峰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沙慧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