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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6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北京中青科豪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青科豪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6378号原告:北京中青科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2号楼15层2-1506。法定代表人:何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青海树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青海树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念坛水库。法定代表人:雷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中青科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科豪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以下简称:京城高尔夫)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青科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刘群,被告京城高尔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青科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我公司与京城高尔夫之间签署的《入会合同》和《会员章程及权益》于2017年6月1日正式解除,即自2017年6月1日起,我公司与京城高尔夫之间的娱乐服务合同关系正式解除;2.请求判令京城高尔夫返还我公司交纳的入会费900000元;3.请求判令京城高尔夫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10日,我公司与京城高尔夫签署了《入会合同》及《会员章程及权益》,约定:我公司向京城高尔夫交纳入会费900000元并办妥入会手续后,即可取得京城高尔夫会员资格,并获得京城高尔夫签发的会员证书及会员卡。前述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向京城高尔夫支付了入会费900000元并按照京城高尔夫的要求办理完毕入会手续,取得了京城高尔夫会员资格和会员卡(记名会员卡和无记名会员卡各一张)。2015年,京城高尔夫经营的球场因占用了保护区域土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退出占用的保护区域土地,球场因此停止营业。2017年1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首都之窗”公告《北京市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结果》,显示京城高尔夫经营的高尔夫球场已经落实退出要求。京城高尔夫球场停止经营,导致我公司无法享受会员权益事项。我公司曾多次要求京城高尔夫返还入会费900000元,但京城高尔夫均未给出明确答复,并一直拖延至今。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被告京城高尔夫辩称:我单位前身是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于1993年合法设立并取得政府相关立项建设等合法手续,已经合法有效经营数十年。2016年2月,由于球场所占土地被划为水源保护地,大兴区人民政府要求我单位整体退出,这一情况涉及水源地划分的政策变化,是我单位无法预测的,我单位对此并没有过错。现我单位同意解除与中青科豪公司签订的《入会合同》,但不同意全额退还。理由如下:一是我单位基于合同约定向中青科豪公司提供了优惠服务和优惠待遇,其在消费时可以享受会员价格,我单位已经提供了超过六年的优惠服务和优惠待遇。如果解除后全额退还入会费,则显失公平。根据会员章程中的会籍终止条款,在球场和会所所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会籍终止即合同最长履行期限应该至2062年5月28日,我单位认为从中青科豪公司入会起始日期起算,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服务合同期限应当予以酌减;二是根据会员章程中会员年费的规定,会员应该按年缴付会籍年费,但中青科豪公司拖欠2015年1月到2015年12月期间年费18000元,该部分应该从返还的费用当中予以扣减。综上,我单位请求法院在解除合同的基础上,酌情扣减应返还的入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0年9月29日,中青科豪公司(乙方)和京城高尔夫(甲方)签署《入会合同》、《会员章程及权益》,合同载明:会员证数量为记名会员一名、不记名会员一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入会费900000元;乙方在付清所有款项及办妥入会手续的同时,便可取得会员资格并获得甲方签发的会员证书及会员卡;会员可享用18洞标准高尔夫球场、会所配套设施及练习场设施;会员在享用本俱乐部的其它服务时享有优惠待遇;公司记名会员可通过申请,并缴纳附属卡之入会费,其合法配偶及年龄介于12-18岁子女可获得附属卡,享受会员待遇;公司会员可每日携带不超过七名嘉宾进入球会享受球场设施;会员应根据本球会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入会费、会员年费,不得拖欠;会籍终止的情形之一是球场及会所所在地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有延续);会员均按年交付会籍年费。前述合同签订后,中青科豪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京城高尔夫向中青科豪公司提供了会员服务,并按照约定提供了优惠待遇。因北京市人民政府对高尔夫球场进行各项清理整治措施,涉案高尔夫球场于2016年退出经营。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中青科豪公司提供记名会员卡一张(编号C070J1)和无记名会员卡一张(编号C070N1),以证明其为京城高尔夫会员;中青科豪公司提供入会费发票,以证明其已向京城高尔夫支付了入会费900000元。该入会费发票项目一栏写着“会议费”,加盖有京城高尔夫的公章。京城高尔夫不认可这两张会员卡的真实性,但认可中青科豪公司为其会员,具有记名会员卡和不记名会员卡,并认可一般只有交费人交足了会员费才会向交费人发放会员卡;京城高尔夫对入会费发票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发票金额与中青科豪公司所主张的金额对不上,且发票抬头为“会议费”,而非“入会费”。经本院向京城高尔夫释明,要求其核实中青科豪公司是否已交纳会费,若没有交纳会费,需说明前述发票上“会议费”是什么。京城高尔夫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核实结果。京城高尔夫称中青科豪公司没有交纳2015年的会费,中青科豪公司表示需要庭后核实,但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核实结果。本院认为:中青科豪公司与京城高尔夫签订的《入会合同》和《会员章程及权益》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青科豪公司主张已支付入会费900000元,并提供入会费发票予以佐证,京城高尔夫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亦未对发票上“会议费”的含义进行解释,另外其认可中青科豪公司具有记名会员卡和不记名会员卡,并承认一般只有交足了入会费才会发放会员卡,故本院采信中青科豪公司的观点,认定其已交纳入会费900000元,双方构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京城高尔夫应按照约定为中青科豪公司提供服务。京城高尔夫称中青科豪公司没有交纳2015年的会员年费18000元,中青科豪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交纳了前述费用,故本院对京城高尔夫主张的前述事实予以采信。现高尔夫球场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京成高尔夫无法继续向中青科豪公司提供服务,客观上已无法履行约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中青科豪公司要求确认《入会合同》和《会员章程及权益》已于2017年6月1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青科豪公司要求退还入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考虑到中青科豪公司成为会员后,在消费时已享受了相应优惠且未交纳2015年的会员年费,中青科豪公司要求全部返还入会费的请求显失公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退还的入会费数额为79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北京中青科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签订的《入会合同》和《会员章程及权益》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向原告北京中青科豪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入会费790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中青科豪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北京中青科豪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负担5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祁广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利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