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1617黄莉与郝敬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莉,郝敬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黄莉,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郝敬芝,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黄莉与被执行人郝敬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苏0322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郝敬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莉借款本金700442.42元及利息(2016年4月12日之前利息合计434288.51元,之后利息以700442.42元为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黄莉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58元,由原告黄莉负担5158元,由被告郝敬芝负担137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莉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款1321090.93元。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2、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了其他财产情况。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莉与被执行人郝敬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徐兴建审 判 员 夏 巍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