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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重庆宇麟仪器有限公司与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宇麟仪器有限公司,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东岳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8515号原告:重庆宇麟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999号6幢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67487059。法定代表人:刘宗军,经理。被告: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路501号佳居花园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6599831R。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1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17485。法定代表人:DAMIELLUKEAMMLANN。被告:上海通用东岳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1343008921-1。法定代表人:丹阿曼。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宇麟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东岳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宇麟仪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宇麟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宇麟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