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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潘熙炳与柯敏安、任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熙炳,柯敏安,任冬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400号原告:潘熙炳,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被告:柯敏安,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被告:任冬平,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原告潘熙炳与被告柯敏安、任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潘熙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熙炳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熙炳撤诉。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计1367元,由原告潘熙炳负担。审 判 长  黄 强代理审判员  王青蓝代理审判员  陈维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