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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位清与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伟、代锋、代林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位清,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伟,代锋,代林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852号原告:陈位清,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厚述,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4栋1层7号。法定代表人:刘哲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爱国,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锋,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号。被告:代林肖,男,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陈位清与被告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伟、被告代锋、被告代林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陈位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位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陈位清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