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赵兴岭与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岭,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271号原告赵兴岭,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源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鸿儒,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钱旺镇王谭路食品城商业街绿地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欧阳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兴岭与被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赵兴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兴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兴岭负担。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金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