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1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13103号原告:王某1,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王某2,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2所有的的位××旗的楼房[房权证号:XXX**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70000元。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王某2所有的的位××旗的楼房[房权证号:XXX**号]。在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和义务。二、扣押原告王某1所有的车牌号为×××。在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和义务。对被告王某2所有的房屋扣押期限为三年,对原告王某1所有的车辆扣押期限为两年。原告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如未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吴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董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