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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鎏亮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鎏亮,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409号原告:胡鎏亮,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7号一层、负一层,注册号500113311086534。负责人:游达。原告胡鎏亮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鎏亮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鎏亮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郭 静书 记 员 李 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