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剑萍、山东融海集团公司南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剑萍,山东融海集团公司南海公司,蓬莱市南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352号申请人:黄剑萍,女,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山东融海集团公司南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756370597H。被申请人:蓬莱市南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5965720840。申请人黄剑萍与被申请人山东融海集团公司南海公司、蓬莱市南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000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蓬莱市长裕南新村房屋(蓬房权证登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融海集团公司南海公司、蓬莱市南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高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