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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92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曹维臣与王大伟、陈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维臣,王大伟,陈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9227号之二原告:曹维臣,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被告:王大伟,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告:陈惠敏,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环宇、王升亮,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维臣与被告王大伟、陈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曹维臣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维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维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曹维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无书 记 员  龚 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