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92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曹维臣与王大伟、陈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维臣,王大伟,陈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9227号之二原告:曹维臣,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被告:王大伟,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告:陈惠敏,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环宇、王升亮,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维臣与被告王大伟、陈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曹维臣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维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维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曹维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无书 记 员 龚 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