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当与被执行人梁晓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当,梁晓军,陆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当,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梁晓军,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陆静,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当之与被执行人梁晓军、陆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桂0225民一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晓军、陆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当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梁晓军、陆静偿还借款款1846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晓军、陆静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晓军、陆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当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当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夏林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