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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谭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1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勇,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2015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5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2016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1078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谭勇用铁片撬开被害人夏某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新营房39号1号楼的房屋门锁,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夏某置于黑色挎包内的现金500余元及书桌抽屉内的一部手机盗走。被告人谭勇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谭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谭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谭勇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