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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程淑琴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淑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1刑初104号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淑琴,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邵文超、孙岩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淑琴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向东、代理检察员吴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淑琴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三社村民大会民主表决通过的土地(机动地和四荒地)补偿分配方案规定,领取该土地补偿费的必要条件是此时户口必须在三道村三社。三道村原村民程淑琴、姚海峰、阳光姚佳新四人的户口在2006年已迁至花园路五组,不符合领取该土地补偿款的条件,2010年2月,在确认领取该土地补偿款人员时,程淑琴利用已经作废的户口本为上述四人进行了条件确认,以此骗取了三道村三社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53824元,所得赃款自称用于家庭日常支出。2017年3月10日,程淑琴将骗取的三道村三社土地补偿款全部返还给了三道村三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淑琴利用已经作废的户口本,骗取土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淑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供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家属积极退赔赃款,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三社村民大会民主表决通过的土地(机动地和四荒地)补偿分配方案规定,领取该土地补偿费的必要条件是此时户口必须在三道村三社。三道村原村民程淑琴、姚海峰、阳光姚佳新四人的户口在2006年已迁至花园路五组,不符合领取该土地补偿款的条件,2010年2月,在确认领取该土地补偿款人员时,程淑琴利用已经作废的户口本为上述四人进行了条件确认,以此骗取了三道村三社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53824元,所得赃款自称用于家庭日常支出。2017年3月10日,程淑琴将骗取的三道村三社土地补偿款全部返还给了三道村三社。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如下证据:1、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22日20时经开分局花园路派出所民警因程淑琴涉嫌诈骗,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吉南线一无名修配厂院内将程淑琴传唤至花园路派出所,经审讯程淑琴对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述。2、程淑琴三次领取土地补偿款的明细、银行账户明细、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花园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4月程淑琴骗领土地补偿款108000元,其中57780元于2010年4月30日转入程淑琴吉林银行账户(账号:×××),另外程淑琴名下的27000元、杨光名下的23220元由村委会为二人代缴养老保险(此款项有个人承担,如果不用土地补偿款代缴,需要个人自己存款缴纳);2011年1月程淑琴骗领土地补偿款40000元,其中36040元于2011年1月31日转入程淑琴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另外3960元由村委会为程淑琴代缴养老保险;2014年1月程淑琴骗领土地补偿款5824元,5824元于2014年1月27日转入程淑琴吉林九台农商银行账户(账号:×××)。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三道村土地补偿费分配实施方案、三道村三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工作方案与细则、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工作要求和目标的会议记录、三道村三社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民主表决通过签字的记录(参会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派一代表签字)、三道村土地补偿分配工作三领导小组关于审核通过三社本土地补偿金分配方案及民主表决结果的决定、三道村三社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的情况说明,证实领取三道村三社征占机动地和四荒地的土地补偿款的首要条件是户口必须在三道村三社(大中专升学户口迁出、参军销户、监狱在押人员销户三种情况除外);三道村三社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民主表决通过,程序合法、有效;程淑琴作为家庭代表参加了三道村三社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民主表决并表示同意签了字。4、常住人口变动查询详细信息、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花园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程淑琴、杨光、姚某、姚佳新,以上四人的户口于2006年10月27日由花园路派出所三道村西稗子沟屯管内迁居至花园路委5组(变动依据是“购房落户”,户口性质没有变,为“农业户”)。5、证人姚某证言,证实2006年程淑琴领了政府征占程淑琴名下3亩3分地的补偿款105000元左右的钱,并且用这钱买的经开八区45栋的房子,买完房后就把程淑琴、杨光、姚某、姚佳新四人的户口迁到经开八区45栋了。大约过了4、5年之后,程淑琴给姚某和姚佳新领回家54000元钱,说是每人按照27000元发的,至于程淑琴和杨光领了多钱姚某不知道,因为当时他们俩扣养老保险了。这次领钱是三道村三社全体村民按照户口本上登记的人数平均分配的钱,这笔钱的分配和土地没有关系,只要是户口在三道村三社的就给,这事三社村民都知道。2010年三道村三社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开会的时候姚某没去过。这之后程淑琴还领过一次钱,每人1千多元,领了四个人的。6、证人张某证言,证实三道村三社在2010年2月份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张某是三社村村民代表并且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小组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标准是户口必须是三道村三社的农业户口,土地补偿费的项目是政府征占的三社的机动地和四荒地,三社的村民拿自己的户口本来登记,看村民户口是否在三社,然后进行登记,还需要查看地账,看村民是否分的土地。开了很多次会,确认了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方案在大会上通过了,确认时三社村民每户都派代表参加,签字后公示了三次共二十一天,并且领钱时须签字按手印。7、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三道村三社在2010年2月份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李某1是三社村村民代表并且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组组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标准是户口必须是三道村三社的农业户口,土地补偿费的项目是政府征占的三社的机动地和四荒地,三社的村民拿自己的户口本来登记,看村民户口是否在三社,然后进行登记,还需要查看地账,看村民是否分的土地。开了很多次会,确认了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方案在大会上通过了,事后进行了三次公示共计21天,张贴在聚宝家园小区、三道村村部、三道村三社,确认时三社村民每户都派代表参加,并且领钱时须签字按手印。8、证人李某2证言笔录,证实领取三道村三社征占机动地和四荒地的土地补偿款的首要条件是户口必须在三道村三社(大中专升学户口迁出、参军销户、监狱在押人员销户三种情况除外)。开了很多次会,在三道村三社大会上确认通过了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确认时三社村民每户都派代表参加,签字后公示了三次。9、被告人程淑琴供述笔录,证实被告人程淑琴诈骗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53824元的事实及经过。程淑琴第一次笔录:我不记得什么时间领了两个人的三道村三社的土地补偿款,就是占我三亩三分地的钱,第一次领了两个人的土地补偿款54000元,每人27000元,还领了一次四个人的共计40000元,每人10000元。这两次补偿款都是在三道村村部领的,两次都是存折,哪个银行的记不清了。户口在三道村三社的三道村有地的,都给分钱了,我户口上有我,姚某,杨光,姚佳新,刘桂兰共五个人,因为我婆婆是非农户口,所以只领了四个人的钱。领钱的条件是当时三道村开村民大会时,在会上向全体三社村民宣布的,把社员名单写到大红纸上,贴到九区的楼上进行公示,还开了村民代表大会,我提供了两次户口本原件给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才获得取钱资格。我拿家里的老户口去的,老户口本在2014年因为破损,在派出所重新打了新户口本。领土地补偿款的事就我自己,没有其他人参与。领的钱给我长子杨光办婚礼用了,我儿子是2013年5月结婚的。程淑琴第二次笔录:2006年夏天用我和杨光三亩三分土地占地补偿钱105000元买的经开八区45栋1门603室的房子,因为我是户主,所以我去派出所把户口本上的我和姚某、杨光、姚佳新四个人迁到经开八区45栋了。我一共领了三次土地补偿款,第一次是每人人民币27000元,四个人我实领回我爱人姚海峰和儿子姚佳新两个人的共计54000元。我和杨光的54000元村委会替我们代缴了养老保险;第二次是每人人民币10000元,我领取了我家四个人共计40000元。第三次是2013年我共计领了1450元。这三次取钱都是在三道村委会领取的,我签名按了手印。这三次的二次补偿款需要户籍在三道村三社,还需要有土地的,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能领取。领取钱之前,村委会给三社召开的三社村民代表大会,在会上村干部、村民代表向大家说的。如开大会后我作为户主也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按手印了。我的户籍从三社迁到经开八区后我就不是三社村集体经济经织成员了。程淑琴第三次笔录:我因为领取土地补偿款涉嫌诈骗在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我一共领了三次土地补偿款,第一次是每人人民币27000元,四个人我实领回我爱人姚海峰和儿子姚佳新两个人的共计54000元。我和杨光的54000元村委会替我们代缴了养老保险;第二次是每人人民币10000元,我领取了我家四个人共计40000元。第三次是2013年我共计领了1450元。我在领钱的时候村里人说是按人头给的二次补偿钱。当时签名的时候我写的是“程淑芹”,但是我不是故意写错的,我以前签名的时候也经常把“琴”书写成“芹”。我写程淑芹就是写习惯了,没有其他的意思。程淑琴第四次笔录:我是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的,我是用我以前的三道村的老户口本诈骗了三道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我是在2006年把三道村的户口迁到了经开八区的。村集体组织成员确认是在2010年。我当时认为三道村的那个户口本还好使就在2010年村集体组强成员确认时拿去的。2006年迁户口时是我去办理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程淑琴的合作医疗证及缴费凭证,证实程淑琴至今仍享受村民医疗。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量刑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淑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已作废的户口本,骗取土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家属积极退赔赃款,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观点有依据,本庭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程淑琴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家属积极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淑琴所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程淑琴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第五十二条【罚金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淑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玉辉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人民陪审员  苏 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