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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汉奎与庆云云天教育集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奎,庆云云天教育集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2054号原告:张汉奎,男,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庆云云天教育集团,地址庆云县南环路庆云四中对过。法定代表人:郑天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奎与被告庆云云天教育集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庆云云天教育集团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奎撤回对被告庆云云天教育集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振良承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