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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黄燕妮与深圳市稚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妮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2333号原告:黄燕妮,女,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稚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L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31738B。法定代表人杨晓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燕妮诉被告深圳市稚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燕妮于2017年10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燕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向原告退回12.5元。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燕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