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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慈良、郑志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慈良,郑志民,郑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慈良,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执行人:郑志民,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郑秀凤,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7)闽05执115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郑志民、郑秀凤的财产在惠安县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1754号裁决一案,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代理审判员  曾晓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