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庆平、王庆芳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审查与审��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庆平,王庆芳,王庆超,王庆洪,王庆阳,陈素花,王庆会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4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庆平,男,汉族,1950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庆芳,女,汉族,1953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超,女,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庆洪,男,汉族,1959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庆阳,男,汉族,1957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晏军,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素花,女,汉族,1955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晏军,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王庆会,女,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再审申请人王庆平、王庆芳、王庆超、王庆洪因与被申请人王庆���、陈素花及一审被告王庆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终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王庆平与王庆阳、陈素花已于2017年6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庆超、王庆芳也在该执行和解协议中签字,王庆洪、王庆会在一审中均表示对本案讼争房屋不主张权利。执行和解协议中并没有载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等条款,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王庆平、王庆芳、王庆超、王庆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 雪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张碧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战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