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986单某;翟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986号申请执行人:单某,女,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代理人:张随来,连云港市为民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翟某,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单某与被执行人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审判长 刘文风审判员 吴 秦审判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