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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岳杰、宛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岳杰,宛猛,吴佳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7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负责人余巍,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杰,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1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宛猛,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7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吴佳慧,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16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被告岳杰、宛猛、吴佳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宛猛、吴佳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撤回对宛猛、吴佳慧的起诉。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黎 明审判员 陈 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