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尹某锦非法采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某锦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675号罪犯尹某锦,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某锦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该犯等6人共同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307164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11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某锦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590分,表扬2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另查明,罪犯尹某锦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凤岗街道办事处、沙县民政局出具了罪犯尹某锦家庭困难,属贫困户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某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某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