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瑞岐、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瑞岐,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毛林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3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瑞岐,男,1984年7月4日,汉族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原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负责人:梁永强,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才,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昌中,银行职员。原审被告:毛林杰,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郭瑞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以下简称白沙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郭瑞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瑞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上诉人郭瑞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成 锴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