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德军与袁真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军,袁真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军被执行人:袁真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军与被执行人袁真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7)吉0102民初30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真玉银行存款人民币1274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周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