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忠海与被执行人于德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辽0604执恢123号 刘忠海、于德金: 申请执行人刘忠海与被执行人于德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于德金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忠海交付执行款11000元,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于德金承担,申请执行人刘忠海表示本案可以结案。我院作出的(2014)振安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尹利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蔚蔚 签发: 局长核稿: 核稿: 打印份数: 份 拟稿: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7)辽0604执恢123号 刘忠海、于德金: 申请执行人刘忠海与被执行人于德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于德金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忠海交付执行款11000元,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于德金承担,申请执行人刘忠海表示本案可以结案。我院作出的(2014)振安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尹利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蔚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