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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伟与金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黄伟。被执行人;金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602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金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行人金哲给付申请人黄伟案件款35000.00元及利息。我院将被执行人公积金扣划至我院,案件款已发放给申请人,剩余部分全部放弃,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602执49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红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