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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红霞(又名武红红)与大同煤炭集团衡安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红霞,大同煤炭集团衡安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2016号申请执行人:武红霞(又名武红红),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同煤炭集团衡安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玺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红霞(又名武红红)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炭集团衡安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同煤炭集团衡安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大同煤炭集团衡安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3106534.19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