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9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力电工公司)、宁夏新思迪锰业有限公司(下称新思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力电工公司),宁夏新思迪锰业有限公司(下称新思迪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9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力电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航宇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文广,大力电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志金、李伟,大力电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宁夏新思迪锰业有限公司(下称新思迪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工业园区(惠农区110国道西、北环路南)。法定代表人易斌,新思迪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力电工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思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2017]鄂06**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新思迪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思迪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