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6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6477李香与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6477号原告:李香,女,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启东市。被告:苏平,男,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审理原告李香与被告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琳琳 关注公众号“”